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7號
- 債權人
- 星宇消防機電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八豐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補正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公司印文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八豐盟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