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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債 權 人
昌昇自動控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富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請求金額308,409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載承攬報酬金額、三張發票加總金額「310,053元」未合)。

㈢提出債務人凱富精密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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