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賴宜汛
- 當事人重銧科技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53號 債 權 人 重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重銧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賴宜汛」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陳報債務人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約定支付期限為「112年8月17日」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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