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債權人
大安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宗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李宗益現為大安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及760號31樓)。

2.債務人簽收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