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債權人
恆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玲
代理人
魏群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大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