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62號
- 債權人
- 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國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正確之債權人名稱為何?並具狀列公司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正確之債務人名稱為何?並具狀列公司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9,90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尚欠「新臺幣321,990元」不相符。)
㈣提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