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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債權人
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國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正確之債權人名稱為何?並具狀列公司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正確之債務人名稱為何?並具狀列公司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9,90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尚欠「新臺幣321,990元」不相符。)

㈣提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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