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829號
- 債權人
- 廖桂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豐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金豐富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金豐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98年8月17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即98年8月18日起算。)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