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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8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關於債務人公司名稱記載是否有誤?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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