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債務人
-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朱益成
- 債務人
- 林孟慧
- 債務人
-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詠嘉
一、㈠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億貳仟萬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柒仟貳佰捌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伍萬元,及如附件附表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㈣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