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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5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80號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陳冠豪
債務人
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博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陸萬零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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