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38號
- 債權人
- 台灣普克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望月弘秀
- 代理人
- 詹皓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台端於繳費前先確認債務人之營業所所在地為何再斟酌是否繳費。)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車牌號碼0000-00之車主並非債務人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