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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債權人
台灣普克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理人
詹皓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台端於繳費前先確認債務人之營業所所在地為何再斟酌是否繳費。)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車牌號碼0000-00之車主並非債務人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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