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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債權人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兆宸有限公司、張蓁羽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附表二張支票付款人為「兆宸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付款人為銀行)。

㈢陳報二張支票發票人為何?

㈣確認張蓁羽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台端係依票據關係對債務人兆宸有限公司請求,所持有之支票為公司票,非張蓁羽簽發。)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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