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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7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債權人
黃領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紘大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即冠穎開發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債務人紘大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即冠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在苗栗縣竹南鎮,非本院管轄,請台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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