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
- 聲請人
-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俊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購買新台幣157,08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影本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