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聲請人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購買新台幣157,08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影本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