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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7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聲請人
劉軍鳳即偉承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

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公示催告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中發票人暨負責人欄「劉君鳳」之記載應更正為「劉軍鳳」。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記:請將本裁定及原公示催告裁定全文一併聲請法院公告於法院網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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