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5 日
- 原告張宏年即宇勝商貿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張宏年即宇勝商貿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張晏綾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請出具由宇勝商貿企業社委託張晏綾代理之委任狀,並提出雙方之印文(須蓋 章)。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付款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與銀行出 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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