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86號
- 聲請人
- 李家琳即李許苗惠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李許苗惠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李許苗惠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五、請提出李許苗惠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