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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7283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8 日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楊添巽即楊再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楊添巽即楊再添設籍福建省金門縣,此有卷附之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資料一紙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7283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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