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6084號
- 債 權 人
-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李添財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洪平祐
- 住○○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及第9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354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以中斷時效。惟債務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民國111年11月23日111年度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迄今破產程序尚未終結,此有上開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債務人經裁定宣告破產之前,且債權人亦未提出行使別除權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規定,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強制執行程序,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