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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69號 債 權 人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成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財產,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為彰化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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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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