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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15號 債 權 人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靖淳即王靚霏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 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王靖淳即王靚霏住所地係位於高雄市梓官區,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書 記 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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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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