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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53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聲請人
曾郁芹
即債權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志成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曾志成於第三人典育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雲林縣斗南鎮,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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