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林意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1年10月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5,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
(五)清償日期:112年4月4日。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每佰元以日息壹角計算。
(八)違約金:逾期未還,以新臺幣柒佰陸拾萬元整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於111年10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並簽發票號TH0000000、發票日111年10月4日、面額新臺幣50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一紙為證。雙方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4月4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惠民 139 4567.77 100000分之525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16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辦公室(辦公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35層 七層:200.69 合計:200.69 雨遮:31.26 全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7樓之9 共同使用部分: 惠民段4359建號,面積:14820.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0 惠民段4360建號,面積:25470.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7 (含停車位編號07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 (含停車位編號07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 (含停車位編號34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