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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2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俊宇
相對人
吳朋嶸
債務人
鷹之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朋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鷹之翼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8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鷹之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4,094,88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0月24日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均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3,492,46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1紙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里區 健民段    764-3   1,488.57 100000分之486 2 臺中 大里區 健民段    764-40   1,931.48 100000分之486 3 臺中 大里區 健民段    764-44   1,516.15 100000分之317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16 臺中市○里區○○段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15層 4層:68.12 合計:68.12 陽台:7.11  全部   臺中市○里區○○路00巷00號四樓之5     共同使用部分:健民段650建號,14,74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3        (含停車位編號:18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7)        健民段652建號,8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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