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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75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聲請人
蔡旻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官惠珍究為「債務人」或「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票據號碼CH562976、CH562977、CH562978、CH562980、CH562981之發票日為何?(因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為空白)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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