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6號
- 聲請人
- 統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秋桂
- 代理人
- 張家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1紙。
㈡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具有聲請人統喜企業有限公司印文之委任狀正本。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之提示日,請補正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