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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統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桂
代理人
張家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1紙。

㈡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具有聲請人統喜企業有限公司印文之委任狀正本。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之提示日,請補正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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