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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聲請人
登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翊國際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相對人永翊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12年12月28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6876號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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