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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1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聲請人
洪天祥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陳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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