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江姿瑩、聲請對於相對人富研智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814號 聲 請 人 江姿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富研智醫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為何?(相對人名稱、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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