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24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申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閎翔科技有限
公司、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閔仁、游鑫家、徐例緯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閎翔科技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相對人?閎翔科技有限公司並未於本票上簽章。
㈡確認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芝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