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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2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申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閎翔科技有限

公司、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閔仁、游鑫家、徐例緯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閎翔科技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相對人?閎翔科技有限公司並未於本票上簽章。

㈡確認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芝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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