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522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
- 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錫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票字第5522號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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