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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8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聲請人
林于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何明宗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何明宗為相對人是否有誤?3紙本票發票人皆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本票3紙如附表所載金額是否有誤?與狀附3紙本票所示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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