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27號
- 聲請人
- 安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強
- 代理人
- 謝岳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九赫工程行、張志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之代理人謝岳燁之為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票字第727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九赫工程行、張志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之代理人謝岳燁之為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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