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155號
- 聲請人
- 廖宜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簽發票面金額300萬元之「本票」。(因台端所提票據為「支票」,非本票,無法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㈡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若無法補正「本票」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㈢具狀列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