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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15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聲請人
廖宜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簽發票面金額300萬元之「本票」。(因台端所提票據為「支票」,非本票,無法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㈡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若無法補正「本票」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㈢具狀列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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