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222號
- 聲請人
- 今登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瓊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之本票到期日分別為「113年4月30」、「112年7月30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確認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12年7月31日」是否有誤?(因利息起算日早於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票字第8222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瓊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之本票到期日分別為「113年4月30」、「112年7月30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確認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12年7月31日」是否有誤?(因利息起算日早於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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