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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22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聲請人
今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瓊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之本票到期日分別為「113年4月30」、「112年7月30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確認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12年7月31日」是否有誤?(因利息起算日早於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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