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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0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聲請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昱營造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

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元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宜得之記載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相對人元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宜得之記載為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林宜得,不應准許。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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