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正雄
- 原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與相對人元昱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01號 聲 請 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昱營造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元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宜得之記載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相對人元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宜得之記載為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林宜得,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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