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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0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聲請人
及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莊月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已於113年8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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