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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49號

變更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聲請人
郭瑞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同法第32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普營股份有限公司前因解散登記,經股東會選任第三人張淞程為清算人,嗣由鈞院備查在案;後因股東會另行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提出擔任清算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會會議紀錄等影本為證,故向鈞院聲請其為普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普營股份有限公司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經臺中市政府核准解散後,該公司股東會曾選任第三人張淞程為清算人,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05號准予備查在案,惟關係人協東投資有限公司聲明不服,已於民國113年4月9日具狀聲明異議,現由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24號審理中,是該公司之呈報清算人事件既尚未確定,第三人張淞程是否為相對人普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尚有疑義,本院即無從變更清算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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