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杜盈慧
- 相對人
- 旺錸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58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625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而告確定在案。又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58元,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是以,依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之意旨,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15,058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