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42號
- 聲請人
- 家和鋼鐵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宇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佳穎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聲請狀聲請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為家和鋼鐵「業」有限公司)。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聲字第144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佳穎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聲請狀聲請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為家和鋼鐵「業」有限公司)。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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