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4號
- 聲請人
- 徐慧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森森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13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森森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1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