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19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代理人
- 洪翊瑄
- 相對人
- 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吳田麗美兼吳鶴鵬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吳伊敏兼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伊眞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主文欄「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