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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5 日

  • 原告
    孫筠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92號聲 請 人 孫筠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來運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05年11月3日就任,嗣迭經聲請延展清算經本院准予,而依法應於113年5月2日前清算完結,惟因來 運公司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暨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均未獲臺中市政府核准,故來運公司之財務結算尚在進行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司聲字第160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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