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05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聲請人
江茂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青龍、尤昱森、德怡實業有限公司、薩摩亞商盈諾有限公司、梁美玉即為創整合設計、希橋國際有限公司、星星果願有限公司、李俐美即李怡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8,000元,㈡補正民國113年5月29日陳報狀之狀尾聲請人(即具狀人)之印文。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本件已逾法定期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