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2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聲請人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相對人
傅若雲即慶豐好土木包工業
相對人
陞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90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建字第42號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20號廢棄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並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查核無誤。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之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0,905元,已由聲請人預納,有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參第二審卷,頁17)。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905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民事訴訟法第93條得抵銷之部分限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因相對人主張抵銷之債權並非系爭事件所支出,故本件無從抵銷,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