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48號
- 異 議 人
- 富帝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綉鳳
上列異議人與聲請人林函蓁間就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聲字第948號
上列異議人與聲請人林函蓁間就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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