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7號

指定簿冊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蔡嘉裕

聲請人
廖本林即國興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廖本林為國興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國興電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對於法院依公司法規定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前項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4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國興電工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3年5月10日中院平非柒113司司141字第1139008282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同意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明細表各1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41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2司聲字第1555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141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41號清算完結事件已於113年5月10日函覆聲請人准予備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准予指定聲請人為國興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