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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林士傑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巾玉國際有限公司、欣峰環球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共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又聲請人另應同時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一、相對人欣峰環球有限公司是否業已解散並辦理登記完畢而應行清算程序。二、相對人公司是否均仍有財產足供辦理清算程序及給付清算人報酬?聲請人並應同時陳報相對人公司最新現存財產及營收資料到院。三、承上,若相對人公司均無足額財產足以支付清算人報酬暨清算程序費用,聲請人是否願墊付相關費用?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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