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2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羅芙怡
- 被告
- 陳裕仁
兼上一人訴
訟代 理 人 陳孟君
被代 位 人 陳廷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5日下午4時30分宣判,惟被告具狀陳報原告公司登記代表人郭倍廷已變更為蔡明興,郭倍廷並無代表原告提起訴訟之權利。另被告近日整理被繼承人之遺物,發現尚具有價值骨董等物品未列入遺產分割等語,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