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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2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楊萬益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被告
陳裕仁

兼上一人訴

訟代 理 人 陳孟君

被代 位 人 陳廷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5日下午4時30分宣判,惟被告具狀陳報原告公司登記代表人郭倍廷已變更為蔡明興,郭倍廷並無代表原告提起訴訟之權利。另被告近日整理被繼承人之遺物,發現尚具有價值骨董等物品未列入遺產分割等語,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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