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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保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閔
被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萬907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萬4956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45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3年10月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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